“一人公司”人去楼空债权人找谁维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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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编者按】本条规定了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:一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;二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。本案中,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,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具备了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;股东刘先生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出庭,放弃了举证,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经审查,法院认定,股东刘先生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,从而支持了王女士的追加申请,裁定追加刘先生为被执行人。

【法官提示】

首先,当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,债权人认为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,可以申请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,同时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,以维护自身权利。

其次,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是否混同,适用举证责任倒置,也就是说,当债权人指出财产混同情形时,股东应积极应诉,依法行使举证、辩论的权利。否则,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另外,对于一人公司来说,股东应依法经营,不能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。《公司法》第62条规定: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”因此,在经营过程中,一人公司应依会计准则设立独立会计制度,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审计。在保证财务独立的前提下,实现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目的。

(配图来源于网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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